航空重磅!最新:通用航空产业相关政策汇编!
2020-06-11 00:00:00

一月份

◆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首批综合示范区选择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吉林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绍兴市、芜湖市、南昌市、景德镇市、青岛市、郑州市、安阳市、荆门市、株洲市、深圳市、珠海市、重庆市、成都市、安顺市、昆明市、西安市、银川市等26个城市先期开展试点示范。

◆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2017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201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对136家通用航空公司进行作业补贴和执照补贴,补贴金额共计3.2606亿元人民币。统计显示,前10家受补贴的通航企业的补贴总额占到了2017年补贴总额的51%。

◆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的驾驶员学校,所持证书持续有效,直至其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或等效证明之日。

二月份

◆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底,实现建成500个通用机场、运行5000架通用飞机、年飞行200万小时、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航企业的发展目标。建立与通用航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区别于运输航空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建成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类型广泛的通用航空服务体系。

◆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

规划围绕民航强国战略目标阐明发展思路,明确主要发展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引导市场主体,指导政府行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在通用航空发展方面,该规划指出:加快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和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推进200个以上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运输机场兼顾通用航空服务。

三月份

◆3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关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的通知》。

决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进审批(备案)程序,对个人或企业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喷气公务机不再实施审批和备案。

◆3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该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的修订。

四月份

◆4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该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将机场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该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

◆4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航空低空空域监视技术应用指导意见》。

该意见旨在加强对低空空域通用航空活动的监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低空飞行服务水平与质量,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北斗民航应用形成突破并奠定坚实基础。

◆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

五月份

◆5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就《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该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5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

5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水上飞机训练与运行要求》。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增加或已具备水上飞机等级签注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使用水上飞机实施水面运行的运营人和实施水上飞机训练的训练机构。

六月份

◆6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议通过《关于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推动有关部门设立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计划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飞行计划报批程序,提高搜寻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急救飞行计划审批效率。

◆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

手册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特殊飞行活动任务两项涉企许可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了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梳理了许可准入及监管的流程。该手册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月15日,八部门联合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指南由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

七月份

◆7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7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

指南指出,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可以内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建立的QMS和SMS进行监督审核,无需局方审定。局方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人员)可根据内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观察学校两个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而非注重其中的过程。

八月份

◆8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体系建设实施路线图》。

该路线图明确到2025年底前,完善民航运行信息监控网络,全面提升中国民航航空器全球追踪监控能力,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民航航空器追踪监控体系。

九月份

◆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正式印发。

该指南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了规范。

◆9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在被取消的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中国民用航空局将转变管理方式,变审批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十一月份

◆11月4日,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11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对验证飞行、异地运行、飞行员兼职运行、客舱乘务员配备、关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进一步规范了运行审定工作。

十二月份

◆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示《2018年中小机场补贴预算方案》。

根据公示,201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将对171家中小机场进行补贴。在被补贴的171家中小机场中,有3家通用机场,分别为平泉机场(416万元)、乌拉特中旗机场(570万元)、根河机场(572万元)。

◆1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该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